對台股是『票房毒藥』抑或『端正上市財務報表,減少地雷事件發生的轉機』呢?以下是對7號公報、34號公報、35號公報的重點整理。

7號公報:

實施日期:2005/9/15前公告合併後之半年

定義: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半年報需合併報表,且『重要子公司』之財報需經過會計師核閱,否則企業財報為保留意見者,將認定不予接受。

『重要子公司』定義(最近兩年內有下列任一情形者)

1. 佔母公司營收比重達30%

2. 主要原料或商品,其數量或進貨金額來自子公司達50%

3. 對母公司產值貢獻度達 50%

4. 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原始投資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40%,且達新台幣3億元 (上櫃公司達 1億元)。

5. 上市公司對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公司淨值40%以上,且達3億元 (上櫃公司為 1億)。

6. 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佔合併營收達 50%,且達3億元 (上櫃1億元)。

與現行會計制度與第7號公報之比較

 
現行會計制度
第7號公報
合併報表
年報認列所有
轉投資公司損益
半年報即認列所有
轉投資公司損益
合併報表 對象
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
(權益法)
『重要子公司』定義如上

34號公報:金融商品以公平市價入帳

實施日期:2006年開始實施

定義:凡是持有或發行金融商品之企業,都必須適用公平價值的會計處理方式。衍生性商品由表外資產負債改為表內認列。

與現行會計制度與第7號公報之比較

 
現行會計制度
第34號公報
金融資產分類
短期投資長期投資 交易目的持有至到期備供出售
會計揭露
損益附註揭露結算時損益才入帳 交易時即入帳定期評估損益
評價方式
歷史成本為原則
搭配成本市價孰低法

未實現利益:不得認列
未實現損失:提列跌價損失準備
交易目的:
公平市價法(列為當期損益)
持有至到期:
攤銷後成本法
備供出售:
公平市價法(列為股東權益變動)
優點
分類與評價上較容易 提升金融商品之資訊透明度財務報表能允當表達公司資產與負債價值
 
於民國95年開始適用,凡是持有或發行金融商品之企業,都必需以公平價值衡量及入帳,衍生性商品從過去只需在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轉到財務報表本身認列,藉以提升財務資訊透明度,更接近帳面與實際價值。未來各項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被避險項目之會計處理,例如券商發行權證及其避險部位評價方式將更為一致,改變長久以來以歷史成本入帳的會計原則,也對會計實務界產生極大挑戰。

35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

實施日期:2005年1月1日起適用,得提前適用

定義:於200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公司可以選擇提前適用,其主要是規範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此公報之實施更能真實反映企業資產價值,大幅提升財務報表的透明度。主要影響的會計科目,包括固定資產、閒置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及按權益法認列之長期投資。至於其他資產科目,例如存貨、遞延所得稅資產、金融資產、在建工程及應收帳款,因其評價必須依其他公報處理,並不適用35號公報。
凡是企業的閒置資產,或長期股權投資,有資料顯示價值可能減損時,須立即反應在財務報告。當企業擁有資產但卻無法獲利,甚至有潛在損失危機,須立即在財報中承認損失,適用範圍包括企業目前使用的資產,例如辦公大樓。 企業本身使用不動產,必須視使用目的來區分,若為工廠,則將土地、廠房設備,依鑑價結果與生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現值比較,以帳面淨值扣除兩者其中較高者,即為資產減損。
企業於2005年首次適用財會準則公報第35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雖可能對公司之財務報表產生影響,但企業將資產價值調整至更接近公平價值後,將使得財務更透明,反而能提高投資人信心,有助於我國財務報表與國際接軌,故對公司影響應該是短空長多。

 

確保資產帳面價值不超過可回收金額。影響的會計項目主要為固定資產、閒置資產及可辨認無形資產、商譽及權益法投資項目等。若有減損情形會減少股東權益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對淨值有降低效果,若未實現重估增值仍不足者才會在損益表認列為損失,後者則牽扯到會計師與經營者對閒置資產的使用價值認定問題,爭議較大,一般預料多數會計師在公司營運沒有問題,且資產沒有出現重大變化的情形下應該不會貿然作測試動作。故截至目前為止,市場對於35號公報的影響,『無法量化表現』,但股市最怕的就是不確定因素,而且實施日期為2005/1/1,代表93年年報可提前適用,亦可延後的94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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