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想要將公司名下之酷炫跑車賣給乙公司,甲公司欲以票據支付車款,則甲公司在猶豫,究竟要求乙公司以支票支付對甲公司較有利?還是以甲存本票支付對甲公司較有利呢?

解析

一、支票與本票概說:持有本票與支票之最大差異在於,持有支票,方便提示,不須親自向付款人提示,就可存入自己於他行之銀行帳戶裡,經由票據交換系統來作支票之提示即可,且因有票據交換所構成之票據信用制度,發票人之票據信用狀況屬於公開信息,如有退票,縱然後來已經清償,他人仍能得知發票人曾有退票紀錄而影響信用,一年內發生存款不足之理由遭退票,未經清償註記達三張者,甚至將成為拒絕往來戶,因此一般人開立支票較為謹慎,債權也較有可能獲得實現。但持有支票之缺點在於,持票人遇不獲付款時,須向法院提起簡易訴訟,訴訟費用則依請求之金額決定之(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反之,持有本票,需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如果本票經過背書轉讓,執票人未必知道如何找到發票人。何況本票債務不履行,僅執票人知曉,對發票人之信用影響有限,一般人開票時容易輕忽。然而本票對執票人最大之好處在於,執票人不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許可本票執行之裁定,予以強制執行,而費用雖亦係依據請求之金額決定之,但卻低於持有支票提起簡易訴訟之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二、甲存本票:現今實務上有所謂的甲存本票,意指發票人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通常發票人須先在特定金融業者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俗稱甲存帳戶),再申請該金融業者發給甲存本票簿。發票人領得之甲存本票簿有複數之甲存本票。每張甲存本票,是金融業者統一規格印刷就緒。甲存本票除標示票據法所規定之絕對、相對應記載事項各欄外,另印刷就緒發票人指定該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委請該金融業者於執票人提示甲存本票請求付款時,以發票人帳號中之存款餘額逕付票款金額。換言之,甲存本票具有本票與支票之優點,即方便提示,又可逕自聲請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此外甲存本票退票也列入退票紀錄,對發票人形成心理強制,不敢輕言跳票,對執票人而言,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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