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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外洩求償方式可望採雙軌制,除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採團體訴訟、賠償總額最高五千萬元外,也可循民事侵權行為以個人名義提出,賠償金額無上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最近有新的修訂,對於近來名人的病歷、金融帳戶資料頻頻外洩等情況,將有法可管。

現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或電信、金融業者等行業將民眾或客戶個人資料外洩者,每人可求償二至十萬元,最高求償總額兩千萬元。法務部提出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原將金額提高為五千萬元,但立法院初審時,採納司法院的意見,以維護人民訴訟權等理由,刪除賠償金額上限,但仍將個人資料外洩者的求償金額,訂為每人五千元至十萬元。

此舉引起電信、金融等擁有龐大客戶個人資料業者恐慌,擔心萬一有不肖員工惡意報復公司,盜取客戶資料外洩,影響人數可能動輒上百萬人,公司要賠上百或上千億元,一家公司可能因而破產、倒閉。

經協商,立法院日前提出修正條文,受害民眾的求償管道,可分為參與團體訴訟或個人單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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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ydin 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